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川县境内大中型水电站移民
分户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川府办发〔2014〕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金川县境内大中型水电站移民分户安置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
金川县境内大中型水电站移民分户安置办法
(试行)
为做好县境内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境内大中型水电站搬迁移民分户认定。
第二条 移民搬迁安置前,未成年子女要求分户的不予分户。
第三条 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移民户,移民搬迁安置前,已婚的凭结婚证可分户,已到法定婚龄(男20周岁、女18周岁)未婚青年可申请分户,但分户不能形成孤寡老人。
第四条 夫妻双方各有一个独立户口的,搬迁安置时只按一户进行安置。
第五条 虽具有独立户口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认定为一个独立的移民户进行安置。
第六条 搬迁安置前,婚嫁到库区外但户籍未迁出库区的人口,本人可随原户整户搬迁安置,但不能以独立户进入集中安置点划分宅基地。
第七条 已自行分户的移民户,需按本办法进行认定。
第八条 满足分户条件的移民,经户主书面申请,由村、乡逐级审核同意,报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及县公安局审核同意,在移民户所在村组公示7天无异议后,可予以分户。
第九条 移民分户后各项补偿补助资金的兑付按实物指标调查登记时所有权人(原户主)为准,并按实物指标调查登记时的所有权人(原户主)汇总统计。
第十条 移民分户确认登记后如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除取消确认登记分户外,并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经认定并登记为移民户并自愿选择到安置点进行集中安置的,按有关规定、标准划给宅基地,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新分一人户进入集中安置点其宅基地不能超过90㎡。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