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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川县境内大中型水电站移民人口界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06  来源:  [打印][关闭]

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川县境内大中型水电站移民

人口界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川府办发〔20145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金川县境内大中型水电站移民人口界定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22   

金川县境内大中型水电站移民人口界定办法

(试行)

 

为做好县境内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移民人口是指水库淹没区、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等级公路及集镇新址占地区(以下简称调查区)需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的人口。

第二条  移民人口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

(一)生产安置人口指水电工程土地征收线内因原有土地资料(耕地、园地)丧失,或其他原因造成土地征收线外原有土地资源不能使用,需重新配置土地资源或解决生存出路的农村人口。

(二)搬迁安置人口指水电工程居民迁移线内因原有居住房屋拆迁,或居民迁移线外因生产安置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有房屋不方便居住,需重新建房或解决居住条件的人口。

第三条  生产安置人口的界定

(一)生产安置人口数,根据省核定《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以村为单位,按照被征收的耕(园)地数量除以村集体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园)地的数量计算。具体人员由村民(代表)大会依照被征收耕(园)地面积由多到少排序讨论确定,经公示无异议,村、乡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认定。

农村移民户新出生人口和合法婚嫁,户籍迁入的农业人口纳入生产安置人口计算范畴。

户籍在调查区内的农业人口,搬迁安置前已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以及符合兵役法就业安置条件的现役军人不属于生产安置人口。

(二)调整的建设征地范围造成的生产安置人口,按照被征收的耕(园)地数量除以村集体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园)地的数量计算。

(三)各村生产安置人口按总量控制的原则分解到户。各户生产安置人口计算以各户被征收部分耕(园)地数量为基础除以村集体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园)地的数量计算。具体人员由村民(代表)大会依照被征收耕(园)地面积由多到少排序讨论确定,经公示无异议,村、乡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认定。

第四条  搬迁安置人口的界定

(一)搬迁安置人口包括实物指标在册人口和变化人口。

(二)移民搬迁安置前,符合下列条件的计入搬迁安置人口:

1.农村移民户新出生的人口和合法婚嫁到调查区的人口;

2.父或母再婚到调查区内随迁入户的未满18周岁子女、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

3.合法夫妻中,一方户口在调查区,另一方及其子女户口在调查区外,在调查区内具有独立的住房和生产资料;

4.户口在调查区内,户口临时转出需回原籍的复转军人、学生、劳改人员;

5.因工程建设、规划调整等原因引起建设征地范围发生变化的,以调整变化后的范围界定搬迁安置人口。

(三)移民搬迁安置前,下列情况的不计入搬迁安置人口:

1.婚嫁并长期居住在调查区外但户籍未迁出调查区的人口,本人属移民人口,其配偶及子女户籍在调查区外的不属移民人口;

2.婚嫁到调查区外且户籍已迁出调查区的人口;

3.已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以及符合兵役法就业安置的现役军人;

4.有房屋的,但户籍不在调查区内;

5.已死亡的人口;

6.调查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户口迁回原籍的;

7.户籍虽已迁入调查区内,但在调查区内无房且无承包地的空挂户;

8.户籍挂靠在调查区内非直系亲属户籍上,在调查区内无房且无生产资料的挂靠人口;

9.实物指标调查在册,搬迁安置前因工作调动和其他原因户口已迁出的。

第五条  符合移民条件的新增人口,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村、乡(镇)逐级审核同意,报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及县公安局审核同意,在移民户所在村组公示7天无异议后,可登记为移民人口。

第六条  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对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经发现核实,其移民人口和相应的权益自动消失,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对于原登记在册的应核减的移民人口,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派出所核实,报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审核,在移民户所在村组公示7天无异议后核减。

第八条  移民人口界定接受群众的举报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实行全过程监督,调查人员或有关工作人员必须恪守职责,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按违纪进行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